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