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