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