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
第四章 耕地质量提升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耕地质量提升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完善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制度,建立统一的耕地质量评价方法、标准、指标,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全国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和信息平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覆盖本行政区域的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耕地质量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建议。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全国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和信息平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覆盖本行政区域的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耕地质量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