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
第四章 耕地质量提升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耕地质量提升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完善田间道路、灌排渠系、农电设施、防护林网、农田气象设施等农田基础设施,改善耕地种植条件。
国家完善水利基础设施体系,鼓励、支持因地制宜开展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推广应用有利于提升耕地质量的灌溉排水技术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田灌溉排水的监督和指导,做好技术服务。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