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
第四章 耕地质量提升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耕地质量提升 第三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用养结合、量质并重、建管并举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利用等基本情况,优先选取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其他具有良好建设条件的耕地,并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的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直接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直接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