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
第四章 耕地质量提升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耕地质量提升 第四十六条 国家加强退化耕地治理,促进耕地可持续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改善灌溉排水条件、改良耕作制度、培肥耕作层、施用土壤调理物料等方式,对酸化、潜育化等退化耕地开展治理;对沙化、风蚀、水蚀耕地开展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科学高效的退化耕地治理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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