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 第四章 耕地质量提升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耕地质量提升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采取施用有机肥、粪肥还田、秸秆还田、绿肥种植、粮豆轮作、测土配方施肥等措施,提升耕地土壤有机质和氮、磷、钾等营养元素供给能力。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