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法律 发布日期:1996-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