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法律 发布日期:1996-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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