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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