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条 国家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基本标准,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其中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持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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