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