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