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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