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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