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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