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危害军用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军用航标工作效能,应当处以罚款的,由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移交航标管理机关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