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危害军用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军用航标工作效能,应当处以罚款的,由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移交航标管理机关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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