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