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航标附近设置灯光或者音响装置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构筑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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