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航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
(一)检举、控告危害航标的行为,对破案有功的;
(二)及时制止危害航标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捞获水上漂流航标,主动送交航标管理机关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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