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六条 禁止破坏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航标辅助设施,是指为航标及其管理人员提供能源、水和其他所需物资而设置的各类设施,包括航标场地、直升机平台、登陆点、码头、趸船、水塔、储水池、水井、油(水)泵房、电力设施、业务用房以及专用道路、仓库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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