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撤除、移动专用航标或者改变专用航标的其他状况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重新设置、调整专用航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