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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