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航标的义务。
禁止一切危害航标安全和损害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对于危害航标安全或者损害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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