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四条 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专业保护与群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