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六条 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