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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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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八条 航标管理机关设置、撤除航标或者移动航标位置以及改变航标的其他状况时,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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