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八条 航标管理机关设置、撤除航标或者移动航标位置以及改变航标的其他状况时,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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