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航标损坏、失常、移位或者漂失时,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