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航标损坏、失常、移位或者漂失时,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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