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二条 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航标的,应当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在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搬迁、拆除。搬迁、拆除航标所需的费用,由施工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