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道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道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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