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道的保护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道的保护 第十六条 因紧急抗旱需要,在通航河流上建临时闸坝,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旱情解除后,建闸坝单位必须及时拆除闸坝,恢复通航条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