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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