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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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
...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国船级社是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实施本条例规定的各项检验,应当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鼓励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第二章 船舶检验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二章 船舶检验 第六条 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
(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二章 船舶检验 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二章 船舶检验 第八条 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二章 船舶检验 第九条 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二章 船舶检验 第十条 在中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二章 船舶检验 第十一条 中国沿海水域内的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必须向船检局设置的或者指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二章 船舶检验 第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二章 船舶检验 第十三条 下列中国籍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二)在海上航行的...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二章 船舶检验 第十四条 船舶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第三章 海上设施检验
第四章 集装箱检验
第五章 检验管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五章 检验管理 第十九条 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规范,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外,由船检局制订,经国务院...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五章 检验管理 第二十条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五章 检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检验人员执行检验任务或者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五章 检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五章 检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五章 检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检验证书,不得擅自更改船舶检验机构勘划的船舶载重线。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五章 检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关于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置常驻代表机构或者派驻检验人员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除从事国际航行的渔业辅助船舶依照本条例进行检验外,其他渔业船舶的检验,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海上设施中的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的检验,由国务院石油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下列船舶不适用本条例:
(一)军用舰艇、公安船艇和体育运动船艇;
(二)按照船舶登记规定,不需要...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