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三章 海上设施检验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三章 海上设施检验 第十六条 海上设施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