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四章 集装箱检验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四章 集装箱检验 第十七条 集装箱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制造集装箱时,申请制造检验;(二)使用中的集装箱,申请定期检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