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五章 检验管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五章 检验管理 第十九条 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规范,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外,由船检局制订,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