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五章 检验管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五章 检验管理 第二十条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并经考核合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