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五章 检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五章 检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船检局提出再复验,由船检局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作出最终结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