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五章 检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五章 检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检验证书,不得擅自更改船舶检验机构勘划的船舶载重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