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二章 船舶检验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二章 船舶检验 第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
在中国港口内的外国籍船舶,有前款(一)、(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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