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二章 船舶检验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二章 船舶检验 第十条 在中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作业前检验;(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