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二章 船舶检验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二章 船舶检验 第十一条 中国沿海水域内的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必须向船检局设置的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