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二章 船舶检验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二章 船舶检验 第九条 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