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二章 船舶检验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二章 船舶检验 第八条 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