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二章 船舶检验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二章 船舶检验 第六条 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
(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三)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
前款所列机构,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机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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