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国船级社是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船检局授权,可以代行法定检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