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二章 船舶检验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二章 船舶检验 第十三条 下列中国籍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二)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
(三)载重量一千吨以上的油船;
(四)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五)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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