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