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检验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